近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对地下矿山企业有效遏制矿山机电运输事故,从七个方面提出规范化要求,全力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应按法定职责,组织机电分管负责人、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全面修订完善机电设备全生命周期(采购、安装、运行、维护保养、报废)管理制度,包括:机电设备采购、入井前查验、安装和验收、检查维修、检测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管理、机电设备强制报废等;并根据不同设备特点分别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机电设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的职责和考核标准,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固化机电设备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严防机电设备管理出现纰漏。(《煤矿安全规程》4.2、4.4、4.5、4.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2、4.1.5、4.5.1)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要配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机电专业或具备同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机电矿长、具备机电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同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机电技术人员;机电矿长、机电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在井下从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的人员,操作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的人员,操作煤矿采煤机(掘进机)的人员,操作煤矿瓦斯抽采泵的人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电机车、铲运机、掘进台车、锚杆台车、机械破碎台车、撬毛台车、无轨运输车等井下专用设备操作人员要按照特种作业的标准进行管理,由矿山企业明确专人操作,且操作人员要经过实际操作培训和理论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严禁没有操作经验的人员操作电机车;地下无轨运输车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机动车驾驶证(B1及以上资格证),且经过矿山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该车型从事地下无轨运输车。(《煤矿安全规程》9.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3.1、4.1.3、4.5.1)
机电矿长、机电技术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要求,凡是纳入矿山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设施,必须使用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矿山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全面排查在用机电设备设施,凡纳入矿山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设施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一律不得入井使用。严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防爆电气设备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煤矿安全规程》10.1、10.4、44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7,4.7.5)
矿山井下使用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参照矿安〔2022〕123号文),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七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的主通风机系统、主排水系统、空气压缩机、提升绞车系统、防坠器、斜井人车及主插销、无轨运人车、提升钢丝绳、竖井罐笼及连接装置、矿用电梯、架空乘人装置、带式输送机运输皮带阻燃性和抗静电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矿山机电负责人要严把机电设备设施使用安全关,每季度要对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的机电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检查。达到报废标准的设备设施应立即更换,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测检验报告、更换记录及处理结果应及时记录存档。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检验规范开展机电设备检测检验工作,严禁缺项漏项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煤矿安全规程》37、158.7、314、374、383.9、410、411、416、429、48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51.2,4.5.1)
未对涉及人身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地下矿山应建立重要机电设备“采购、安装、使用、保养、维修、检验、报废”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流程,对主通风系统、主排水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供风系统、提升系统、防坠器、斜井人车、矿用电梯、架空乘人装置、电机车、无轨运输车、带式输送机、地面变电所高压配电系统等重要设备设施建立机电设备档案台账,从设备采购开始,记录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和价格、生产厂家、技术参数、矿安标志、产品合格证,保存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和调试、入井前检查验收、定期检查维修、检测检验等资料。要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按时检查、试验、修理、维护和保养机电设备,详细记录检查、试验、修理、维护和保养内容、时间,由检查维修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煤矿安全规程》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4)
未对重要机电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或管理资料及记录不详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地下矿山要结合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组织开展机电设备年度风险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排查辨识在用机电设备的安全风险,明确各类机电设备风险的管控措施、分级管控责任人员,制定各类机电设备风险管牌板,悬挂在机电设备附近(或集中区),实行班检班确认、日检日确认、周检周确认,确保设备不带病运行。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下矿山要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对提升、运输、供电、排水、空压机、主要通风机、水文地质主要机电设备等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改造,制定本质安全提升行动计划,全面实现重大设备感知数据采集、分析和声光预警。2024年底前,要全面建立中央水泵房、变电所、主抽风机等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及报警系统。在用钢丝绳、提升机要建立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按照“无视频不作业”要求,在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以及电机车、井下专用设备停放点,设立AI视频监控,及时预警井下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重大设备监控系统及AI视频监控中心要设立在矿山指挥中心,发出声光预警信息,值班人员要在第一时间通过广播系统通知撤人。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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